我明白資方在徵才時,基於種種考量和因素
都會備註新進員工至少能夠穩定待一年或長期,才能投履歷
但是在不確定的因素下,以及需體驗才會知道的因素
如企業文化、職場環境、工作內容、、合適度、老闆主管和同事為人時
資方怎麼會要求求職的人穿越未來,並當下已決定待滿一年或長期?
我們又不是預言家、巫師或台灣阿南德
你連明天會不會踩到狗屎都不知道
怎會奢求更長的一年中知道會發生什麼機掰事?
這種求才備註只是暴露其短,此地無銀三百兩
代表我們這是屎缺,我們是雷公司,進來會踩到雷
導致每個求職者待不久都想快點烙跑
公司的流動率超高,所以我們才要備註長期或至少待一年等等...想清楚才投履歷
再者,部分公司簽約,甚至是公家、公營事業的約聘
他們錄用後,只敢一開始先和你簽半年約
為什麼?
因為不確定你適不適合,不確定你能力,也不確定你好不好,值不值得,不知道你的人,雙方都要磨合、觀察
所以不敢簽長約,只想先從半年開始試試看
後續表現良好,你也有意願,才會考慮和你簽長約
資方或政府都有如此的"主動性"考量和行為了
怎麼會反過來要求員工要破釜沉舟,一定會在本公司待一年或長期
怎麼會去要求員工給這種「保證」或「承諾」?
照這邏輯,勞方是否也可以一開始要求資方給錄取「保證」或「承諾」
至少1~2年長約,或者我急需一份工作我需要更長,不能從試用期慢慢開始簽
到底是怎樣變成你們可以我們不行
你們可以觀察員工表現,我們卻不能觀察企業文化
你們可以要求員工要長期一年,我們卻不能要求資方不能有適用期合約
就只是因為是付錢的資方,我們是社畜勞工?
有人會說,不爽不要做啊,不要投啊!在那靠夭什麼!
奇怪,那你又在這靠北靠母靠沙小我也看不懂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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